重慶市黔江區白蠟園礦業有限公司獅子口采石場 環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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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設 項 目 環 境 影 響 報 告 表(生 態 影 響 類)公 示 版項 目 名 稱:重 慶 市 黔 江 區 白 蠟 園 礦 業 有 限 公司 獅 子 口 采 石 場評價單位(蓋章):重 慶 市 黔 江 區 白 蠟 園 礦 業 有 限 公 司編 制 日 期:2023 年 1 月中 華人 民共 和 國生 態環 境部 制1一、建設 項目 基本 情況建 設 項 目 名 稱重 慶 市 黔 江 區 白 蠟 園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獅 子 口 采 石 場項 目 代 碼2 2 0 6-5 0 0 1 1 4-0 4-0 2-1 7 9 1 5 1建 設 單 位 聯 系 人彭 文 生 聯 系 方 式
2、1 3 5 1 2 3 0 0 0 9 8建 設 地 點重 慶 市 黔 江 區 阿 蓬 江 鎮 石 合 村地 理 坐 標(1 0 8 度 4 4 分 1 8.9 5 0 2 0 秒,2 9 度 7 分 4 6.0 7 7 1 1 秒建 設 項 目行 業 類 別土 砂 石 開 采 1 0 1用 地(用 海)面 積(m2)/長 度(k m)0.0 3 2 5 k m2建 設 性 質 新 建(遷 建)改 建 擴 建 技 術 改 造建 設 項 目申 報 情 形 首 次 申 報 項 目 不 予 批 準 后 再 次 申 報項 目 超 五 年 重 新 審 核 項 目 重 大 變 動 重 新 報 批 項目項
3、目 審 批(核 準/備 案)部 門(選 填重 慶 市 黔 江 區 發 展)和 改 革 委 員 會項 目 審 批(核 準/備 案)文 號(選 填2 2 0 6-5 0 0 1 1 4-0 4-0 2-1 79 1 5 1總 投 資(萬 元)3 0 0 0 環 保 投 資(萬 元)2 0 0環 保 投 資 占 比(%)6.6施 工 工 期 1 1 個 月是 否 開 工 建 設 否 是:專 項 評 價 設 置 情況無規 劃情 況1、重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審 批 機 關:自 然 資 源 部 辦 公 廳審 批 文 件 名 稱 及 文 號:自 然
4、資 辦 函 2 0 2 2 1 5 0 5 號2、重 慶 市 黔 江 區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審 批 機 關:/審 批 文 件 名 稱 及 文 號:/2:、。規 劃環 境影 響評 價情 況(1)重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環 境 影 響 報 告 書 審 查 機 關: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生 態 環 境 部審 查 文 件 及 文 號:環 審 2 0 2 2 6 4 號(2)重 慶 市 黔 江 區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環 境 影 響 報告 書 審
5、 查 機 關:重 慶 市 生 態 環 境 局審 查 文 件 及 文 號:渝 環 函 2 0 2 2 4 5 6 號規 劃及 規劃 環境 影響 評價 符合 性分 析1、與 重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的 符 合 性 分 析根 據 重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重 要 礦 種 開 發 方 向重 點 開 發 天 然 氣、頁 巖 氣、地 熱、鋁 土 礦、鍶、螢 石、重 晶 石、毒 重 石、巖 鹽 等 礦 產。限 制 開 發 耐 火 粘 土、高 嶺 石 粘 土、硫 鐵 礦、煤、錳 等 礦 產。禁 止
6、開 發 汞、磚 瓦 用 粘 土 及 其 他 對 生 態 環 境 可 能 產 生 嚴 重 破 壞 且 難 以 恢 復的 礦 產。最 低 開 采 規 模:主 城 都 市 區 建 筑 石 料 用 灰 巖 新 設 礦 山 生 產 規 模 不 低 于1 0 0 萬 噸/年,整 合 及 增 劃 資 源 礦 山 生 產 規 模 不 低 于 5 0 萬 噸/年;渝 東 北渝 東 南 各 區 縣 建 筑 石 料 用 灰 巖 礦 山 生 產 規 模 不 低 于 2 0 萬 噸/年。擴 建 項 目 礦 山 為 建 筑 石 料 用 灰 巖 礦 山,不 屬 于 規 劃 確 定 的 禁 止 開 采 礦種。擴 建 項 目
7、位 于 渝 東 南 地 區,生 產 規 模 為 5 1 萬 噸/年,大 于 2 0 萬 噸/年故 擴 建 項 目 符 合 重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相 關 要 求。2、與 重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環 境 影 響 報 告 書 的符 合 性 分 析3表 1-1 擴 建 項 目 與 重 慶 市 礦 規 環 評 符 合 性 分 析分 類管 控 要 求擴 建 項 目 情 況禁 止 類 限 制 類空間布局約束生 態保 護紅 線(1)生 態 保 護 紅 線內,自 然 保 護 地 核 心 保護 區 原
8、 則 上 禁 止 人 為 活動,其 他 區 域 嚴 格 禁 止開 發 性、生 產 性 建 設 活動。(1)在 符 合 現 行 法 律法 規 前 提 下,允 許 因 國家 重 大 能 源 資 源 安 全 需要 開 展 的 戰 略 性 能 源 資源 勘 查,公 益 性 自 然 資源 調 查 和 地 質 勘 查。擴 建 項 目 不 占 生 態 紅線,符 合 相 關 要 求一 般生 態空 間/(2)嚴 格 控 制 新 增 建設 占 用 生 態 保 護 紅 線 外的 生 態 空 間。涉 及“三線 一 單”一 般 生 態 空 間類 優 先 保 護 單 元 的 礦 業權,礦 產 開 發 活 動 應 嚴格 控
9、 制 礦 業 活 動 范 圍 和強 度,保 證 其 結 構 和 主要 功 能 不 受 破 壞。擴 建 項 目 占 地 不 涉 及一 般 生 態 空 間,符 合相 關 要 求自 然保 護區(2)禁 止 在 自 然 保 護區 內 進 行 開 礦、采 石、挖 沙 等 活 動;但 是,法律、行 政 法 規 另 有 規 定的 除 外。/擴 建 項 目 不 涉 及 自 然保 護 區,符 合 要 求。自 然遺 產地/地質 公園(3)在 遺 產 保 護 范 圍內,禁 止 下 列 行 為:開山、采 石、采 礦、采 砂等 破 壞 景 觀、植 被 和 地形 地 貌 的 活 動。(3)緩 沖 區 范 圍 應 劃入 限
10、 制 建 設 區 域,嚴 格控 制 各 類 景 觀 游 賞 及 旅游 服 設 施 建 設 活 動。擴 建 項 目 不 在 遺 產 保護 范 圍 及 緩 沖 區 范 圍內,符 合 要 求。風 景名 勝區(4)禁 止 在 風 景 名 勝區 內 開 山、采 石、開 礦、開 荒、修 墳 立 碑 等 破 壞景 觀、植 被 和 地 形 地 貌的 活 動。/擴 建 項 目 不 在 風 景 名勝 區 內,符 合 要 求。森 林公 園(5)禁 止 在 森 林 公 園內 從 事 毀 林 開 墾、開礦、采 石、取 土 等 破 壞森 林 景 觀 和 非 法 侵 占 林地 的 活 動。(4)建 設 項 目 可 能 對森
11、 林 公 園 景 觀 和 生 態 造成 較 大 影 響 或 者 導 致 森林 風 景 資 源 質 量 明 顯 降低 的,應 當 在 取 得 國 家級 森 林 公 園 撤 銷 或 者 改變 經 營 范 圍 的 行 政 許 可后,依 法 辦 理 林 地 占 用、征 收 審 核 審 批 手 續。擴 建 項 目 不 在 森 林 公園 內,符 合 要 求。濕 地公 園(6)除 法 律 法 規 有 特 別規 定 的 以 外,禁 止 在 濕地 公 園 范 圍 內 從 事 下列 活 動:開 礦、采 石、取 土、修 墳。/擴 建 項 目 不 在 濕 地 公園 范 圍 內,符 合 要 求。4國 家公 益林(7)嚴
12、 格 控 制 勘 查、開 采 礦 藏 和 工 程 建 設使 用 國 家 級 公 益 林 地。確 需 使 用 的,嚴 格 按 照 建 設 項 目 使 用 林 地 審核 審 批 管 理 辦 法 有 關規 定 辦 理 使 用 林 地 手 續(5)大 中 型 礦 山 可 以使 用 級 及 其 以 下 保 護林 地。大 中 型 礦 山 占 用 級 及 其 以 下 保 護 林 地的,應 首 先 優 化 礦 區 布局,應 當 不 占 或 者 少 占林 地,不 占 或 者 少 占 公益 林 林 地。確 需 使 用 的,嚴 格 按 照 建 設 項 目 使用 林 地 審 核 審 批 管 理 辦法 有 關 規 定
13、辦 理 使 用林 地 手 續。涉 及 林 木 采伐 的,按 相 關 規 定 依 法辦 理 林 木 采 伐 手 續。擴 建 項 目 不 涉 及 國 家公 益 林,見 附 圖 1 0主 城區“四山”范 圍/(6)推 進 礦 業 權 有 序退 出,“四 山”范 圍 內不 再 新 設 礦 業 權,對 已設 采 礦 權 進 行 分 類 處置,無 法 通 過 調 整 礦 區范 圍 線 退 出 生 態 保 護 紅線 的 采 礦 權(地 熱、礦泉 水 除 外)應 退 出;其余 保 留 的 采 礦 權 在 依 法履 行 礦 山 地 質 環 境 治 理恢 復 與 土 地 復 墾 義 務后,按 綠 色 礦 山 建
14、設 標準 達 標 入 庫;采 礦 權 合同 到 期 后 不 再 續 簽,探礦 權 逐 步 有 序 退 出。擴 建 項 目 不 在 主 城 區“四 山”范 圍 內,符合 要 求。永 久基 本農 田(8)禁 止 任 何 單 位 和 個人 在 永 久 基 本 農 田 保護 區 范 圍 內 建 窯、建房、建 墳、挖 沙、采 石、采 礦、取 土、堆 放 固 體廢 棄 物 或 者 進 行 其 他破 壞 永 久 基 本 農 田 的活 動。(7)非 戰 略 性 礦 產,申請 新 設 礦 業 權,應 避 讓永 久 基 本 農 田。擴 建 項 目 不 占 用 永 久基 本 農 田,符 合 要 求。飲 用水 水源
15、保護 區(9)飲 用 水 水 源 一 級保 護 區 內,禁 止 新 建、改 建、擴 建 與 供 水 設 施和 保 護 水 源 無 關 的 建設 項 目。(8)飲 用 水 水 源 準 保護 區 內 禁 止 設 置 排 污口,禁 止 新 建、擴 建 對水 體 污 染 嚴 重 的 建 設 項目、改 建 增 加 排 污 量 的建 設 項 目。(9)飲 用 水 水 源 二 級保 護 區 內 禁 止 新 建、改建、擴 建 排 放 污 染 物 的建 設 項 目。擴 建 項 目 不 涉 及 飲 用水 水 源 保 護 區,符 合要 求。5城 鎮開 發邊界、生 態環 境敏 感區域、重 大基 礎設 施安 全管 控范
16、 圍(1 0)禁 止 在 城 鎮 開發 邊 界 范 圍,長 江、嘉陵 江、烏 江 干 流 河 道 管理 范 圍 兩 側 向 外 五 公 里范 圍 內(地 熱、礦 泉 水除 外),水 陸 主 要 交 通干 線 直 觀 可 視 范 圍(露 天 礦 山),長 江 干流 第 一 山 脊 線 及 其 主要 支 流(烏 江、嘉 陵 江、大 寧 河、阿 蓬 江、涪 江、渠 江)兩 側 直 觀 可 視 范圍,重 大 基 礎 設 施 安 全管 控 范 圍 內 新 設 礦 業權 和 已 設 礦 業 權 擴 大范 圍,有 關 法 律 法 規、自 然 資 源 部 和 市 政 府規 范 性 文 件 另 有 規 定的 除
17、 外。/擴 建 項 目 不 在 城 鎮 開發 邊 界、生 態 環 境 敏感 區 域、重 大 基 礎 設施 安 全 管 控 范 圍 內,但 在 G 3 1 9 國 道 直 觀可 視 范 圍 內,本 評 價提 出 初 步 遮 擋 方 案,經 初 步 論 證 可 起 到 遮擋 作 用,但 后 期 項 目實 施 時 要 求 業 主 聘 請專 業 的 單 位 進 行 遮 擋方 案 設 計,并 按 照 遮擋 方 案 嚴 格 實 施,確保 不 可 視,故 在 此 前提 下,擴 建 項 目 不 在水 陸 主 要 交 通 干 線 直觀 可 視 范 圍 內,擴 大礦 權 范 圍 符 合 礦 規 要求其 他區 域(
18、1 1)禁 止 在 長 江 干流 及 主 要 支 流(指 烏江、嘉 陵 江、大 寧 河、阿 蓬 江、涪 江、渠 江)1 7 5 米 庫 岸 沿 線 至 第 一山 脊 線 范 圍 內 采 礦。(1 0)東 北 部 地 區、東南 部 地 區 限 制 發 展 破 壞生 態 植 被 的 采 礦 業、建材 等 工 業 項 目。擴 建 項 目 不 在 長 江 干 流及 主 要 支 流 1 7 5 米 庫 岸沿 線 至 第 一 山 脊 線 范圍 內,符 合 要 求。(1 2)禁 止 在 依 法 劃定 的 重 要 湖 泊 周 邊、文物 古 跡 所 在 地 等 區 域 內采 礦。(1 1)限 制 在 生 態 功
19、 能保 護 區 內 開 采 礦 產 資源。生 態 功 能 保 護 區 內的 開 采 活 動 必 須 符 合 當地 的 環 境 功 能 區 規 劃,并 按 規 定 進 行 控 制 性 開采,開 采 活 動 不 得 影 響本 功 能 區 內 的 主 導 生 態功 能。(1 2)限 制 在 地 質 災 害易 發 區、水 土 流 失 嚴 重區 域 等 生 態 脆 弱 區 內 開采 礦 產 資 源。擴 建 項 目 不 涉 及 重 要湖 泊 周 邊、文 物 古 跡所 在 地、地 質 災 害 易發 區、水 土 流 失 嚴 重區 域。大 氣優 先保 護單 元一 類 功 能 區 內 的 建 設 用 地 及 其
20、以 外 所 設 3 0 0 米 寬 的緩 沖 帶,原 則 上 按 一 類 功 能 區 對 應 的 標 準 執 行。擴 建 項 目 不 涉 及 大 氣優 先 保 護 單 元,符 合要 求,見 附 圖 5資 源 開 發利 用 要 求(1)建 筑 石 料 用 灰 巖、水 泥 用 灰 巖 開 采 總 量 不 得高 于 規 劃 設 置 指 標 值;(2)單 個 礦 山 最 低 開 采 規 模 不 得 低 于 規 劃 設 計標 準;(3)新 建 項 目 清 潔 生 產 水 平 不 得 低 于 國 內 先 進水 平,現 有 企 業 自 發 文 之 日 起 3 年 內 完 成 升 級 改造。擴 建 項 目 開
21、 采 規 模 5 1萬 噸/年;清 潔 水 平 能達 到 國 內 先 進 水 平,符 合 要 求。6*說 明:具 體 的 重 大 基 礎 設 施 安 全 管 控 范 圍,詳 見 重 慶 市 規 劃 和 自 然 資 源 局 關 于 貫 徹 實施 自 然 資 源 部 推 進 礦 產 資 源 管 理 改 革 若 干 事 項 的 意 見(試 行)的 意 見(渝 規 資 規 范 2 0 2 0 6 號)綜 上 所 述,擴 建 項 目 不 涉 及 上 述 敏 感 區,符 合 重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環 境 影 響 報 告 書 相 關 要 求。3、與 重
22、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環 境 影 響 報 告 書 審查 意 見 的 符 合 性 分 析擴 建 項 目 與 重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環 境 影 響 報 告書 審 查 意 見 的 符 合 性 分 析 見 表 1-2。表 1-2 擴 建 項 目 與 重 慶 市 礦 產 資 源 總 體 規 劃(2 0 2 1-2 0 2 5 年)環 境 影 響報 告 書 審 查 意 見 的 符 合 性 分 析相 關 要 求 擴 建 項 目 情 況 符 合 性(一)堅 持 生 態 優 先、綠 色 發 展。堅
23、持 以 習 近 平 生 態 文 明 思想 為 指 導,嚴 格 落 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長 江 保 護 法,按照“共 抓 大 保 護、不 搞 大 開 發”的 要 求,立 足 于 生 態 系 統穩 定 和 生 態 環 境 質 量 改 善,處 理 好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與 礦 產 資源 開 發 的 關 系,合 理 控 制 礦 產 資 源 開 發 規 模 與 強 度,不 得占 用 依 法 應 當 禁 止 開 發 的 區 域,優 先 避 讓 生 態 環 境 敏 感 區域。擴 建 項 目 不 占用 依 法 應 當 禁止 開 發 的 區 域符 合(二)嚴 格 保 護 生 態 空 間,優 化
24、 規 劃 空 間 布 局。將 生 態 保護 紅 線 作 為 保 障 和 維 護 區 域 生 態 安 全 的 底 線,應 進 一 步 優化 礦 業 權 設 置 和 空 間 布 局,依 法 依 規 對 生 態 空 間 實 施 嚴 格保 護。針 對 與 生 態 保 護 紅 線 存 在 空 間 沖 突 的 國 家 規 劃 礦 區G K 0 0 1、重 點 勘 查 區 K Z 0 0 1 及 K Z 0 0 3 K Z 0 0 9、重 點 開 采區 C Z 0 0 1 C Z 0 0 9、勘 查 區 塊 K Q 0 0 7 K Q 0 1 0、開 采 區 塊C Q 0 6 4 及 C Q 0 7 5 等
25、,應 進 一 步 優 化 布 局,確 保 滿 足 生 態 保護 紅 線 管 控 要 求。與 自 然 保 護 地(自 然 保 護 區、森 林 公 園、地 質 公 園、濕 地 公 園 等)存 在 空 間 沖 突 的 空 白 區 新 設 勘 查 區塊 K Q 0 0 7 K Q 0 1 0、K Q 0 1 8、K Q 0 2 8、K Q 0 3 6,應 進 一 步優 化 布 局,確 保 與 自 然 保 護 地 管 控 要 求 相 協 調。與 風 景 名 勝區 存 在 空 間 沖 的 空 白 區 新 設 勘 查 區 塊 K Q 0 0 9、K Q 0 2 2 K Q 0 2 4、K Q 0 2 8、K
-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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