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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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電 業 安 全 工 作 規 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DL 408911991-03-18發布 1991-09-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發布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電力系統、發供配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程。 各單位的領導干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第2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3條 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變、送、配、農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
2、建安裝人員)。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第4條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條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二、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并經考試合格。 三、學會緊急救護法(見附錄七),特別要學會觸電急
3、救。 第6條 電氣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后,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第7條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第8條 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
4、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第9條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須符合附錄五、附錄六的要求。 第二章 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節 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值班工作 第10條 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電氣設備。單獨值班人員或值班負責人還應有實際工作經驗。 第11條 高壓設備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由單人值班: 一、室內高壓設備的隔離室設有遮欄,遮欄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裝牢固并加者; 二、室內高壓開關的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開關隔離,或裝有遠方操作機構者。 單人值班不得單獨從事修理工作。 第12條 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
5、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離。 第二節 高壓設備的巡視 第13條 經企業領導批準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值班員和非值班員,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第14條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第15條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m以內。進入上述范圍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架構時,應戴絕緣手套。 第16條 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將門鎖好。 第17條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三把,由配電值班人員負責保管,按值移交。一把專供緊急時使用,一把專供值班員使用,其
6、他可以借給許可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和工作負責人使用,但必須登記簽名,當日交回。 第三節 倒閘操作 第18條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命令,受令人復誦無誤后執行。發布命令應準確、清晰、使用正規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發令人使用電話發布命令前,應先和受令人互報姓名。值班調度員發布命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命令)和聽取命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并作好記錄。倒閘操作由操作入境寫操作票(見附錄一)。單人值班,操作票由發令人用電話向值班員傳達,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填寫操作票,復誦無誤,并在監護人簽名處境入發令人的姓名。 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第19條 停電拉閘操作必
7、須按照斷路器(開關)-負荷側隔離開關(刀閘)-母線側隔離開關(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操作應按與上述相反的順序進行。嚴防帶負荷拉合刀間。 為防止誤操作,高壓電氣設備都應加裝防誤操作的閉鎖裝置(少數特殊情況下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加機械鎖)。閉鎖裝置的解鎖用具(包括鑰匙)應妥善保管,按規定使用,不許亂用。機械鎖要一把鑰匙開一把鎖,鑰匙要編號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所有投運的閉鎖裝置(包括機械鎖)不經值班調度員或值長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鎖。 第20條 下列項目應填入操作票內: 應拉合的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檢查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位置,檢查接地線是否拆除,檢查負荷分配,裝
8、拆接地線,安裝或拆除控制回路或電壓互感器回路的熔斷器(保險),切換保護回路和檢驗是否確無電壓等。 操作票應填寫設備的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 第21條 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票面應清楚整潔,不得任意涂改。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板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分別簽名,然后經值班負責人審核簽名。特別重要和復雜的操作還應由值長審核簽名。 第22條 開始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無誤后,再進行設備操作。操作前應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操作中應認真執行監護復誦制。發布操作命令和復誦操作命令都應嚴肅認真,聲音宏亮清晰。必須按操作票填寫的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
9、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全部操作完畢后進行復查。 第23條 例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其中一人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濫護。單人值班的變電所倒閘操作可由一人執行。 特別重要和復雜的倒閘操作,由熟練的值班員操作,值班負責人或值長監護。 第24條 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弄清問題后,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第25條 用絕緣棒拉合隔離開關(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和斷路器(開關),均應戴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接地網電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應穿絕緣靴。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間操作。 第26
10、條 裝卸高壓熔斷器(保險),應戴護目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并站在絕緣墊或絕緣臺上。 第27條 斷路器(開關)遮斷容量應滿足電網要求。如遮斷容量不夠,必須將操作機構用墻或金屬板與該斷路器(開關)隔開,并設遠方控制,重合閘裝置必須停用。 第28條 電氣設備停電后,即使是事故停電,在未拉開有關隔離開關(刀閘)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觸及設備或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第29條 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為了解救觸電人,可以不經許可,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必須立即報告上級。 第30條 下列各項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事故處理; 二、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三、拉開接地刀閘或
11、拆除全廠(所)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上述操作應記入操作記錄簿內。 第31條 操作票應先編號,按照編號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已操作的注明已執行的字樣。上述操作票保存三個月。 第四節 高壓設備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類 第32條 在運用中的高壓設備上工作,分為三類: 一、全部停電的工作,系指室內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全部閉鎖,以及室外高壓設備全部停電(包括架空線路與電纜引入線在內)。 二、部分停電的工作,系指高壓設備部分停電,或室內雖全部停電,而通至鄰接高壓室的門并未全部閉鎖。 三、不停電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導電部分
12、的危險者; 2許可在帶電設備外殼上或導電部分上進行的工作。 第33條 在高壓設備上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各項: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頭、電話命令; 二、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 三、完成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三章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第34條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 一、工作票制度; 二、工作許可制度; 三、工作監護制度; 四、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一節 工作票制度 第35條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執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種: 一、填用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二); 二、填用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三); 三、口頭或電話命令。 第36條 填用第一種工
13、作票的工作為: 一、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二、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37條 境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一、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二、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三、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四、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第38條 其他工作用口頭或電話命令。 口頭或電話命令,必須清楚正確,值班員應將發令人、負責人及工作任務詳細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14、并向發令人復誦核對一遍。 第39條 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工作時間及完工時間記入操作記錄簿中。 在無人值班的設備上工作時,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許可人收執。 第40條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 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
15、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電氣人員進行工作時,工作票發給監護人。 第41條 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第42條 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須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第43條 事故搶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應記入操作記錄簿
16、內,在開始工作前必須按本規程第四章的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并應指定專人負責監護。 第44條 線路、用戶檢修班或基建施工單位在發電廠或變電所進行工作時,必須由所在單位(發電廠、變電所或工區)簽發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45條 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交給值班員。臨時工作可在工作開始以前直接交給值班員。 第二種工作票應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交給值班員。 第46條 若變電所距離工區較遠或因故更換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將工作票送到,工作票簽發人可根據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電話全文傳達給變電所值班員,傳達必須清楚,值班員應根據傳達做好記錄,并復誦核對。若電話聯系有困難,也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預先特工作票交
17、給值班員。 第47條 第一、二種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第一種工作票至預定時間,工作尚未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應由工作負責人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主要設備檢修延期要通過值長辦理。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第48條 需要變更工作班中的成員時,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若擴大工作任務,必須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項目。若須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必須填用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49條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工作
18、票。 工作許可人不得簽發工作票。 第50條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分場、工區(所)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廠、局主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工作負責人和允許辦理工作票的值班員(工作許可人)應由分場或工區主管生產的領導書面批準。 第51條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工作票簽發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3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
19、本規程;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5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6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三、工作許可人: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四、值長: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五、工作班成員: 認真執行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并監督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
20、實施。 第二節 工作許可制度 第52條 工作許可人(值班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一、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二、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三、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 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第53條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三節 工作監護制度 第54條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
21、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 第55條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 若工作需要(如測量極性、回路導通試驗等),且現場設備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準許工作班中有實際經驗的一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第56條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工作票簽發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
22、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準被監護的人數。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7條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現場,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8條 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第四節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59條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
23、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日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通路,并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次日復工時,應得值班員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必須事前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第60條 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值班員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或電氣分場負責人,在得到他們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方可執行,并應采取下列措施: 一、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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