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追究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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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追究責任規定1、 造成師生傷害經濟損失在5萬元下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和責任給予學校校長、主管副校長、業務分管副校長、分管主任、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取消本人當年評先、晉職資格;2、 發生死亡1人造成經濟損失在5-20萬元責任事故的根據情節和責任,分別給子學校校長、主管副校長、業務分管副校長、分管主任撤職處分;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取消本單位兩年內評先資格,是黨員的給子黨紀處分;3、發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造成經済損失在20萬元以上責任事故的,據情節和責任給予學校校長、主管副校長、業務分管副校長、分管主任撤職以上處分,對于直接責任人教育局建議上級監察機關給予開除留用以上處分,情節嚴
2、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是黨員的給子黨紀處分,取消本單位三年內評先資格;3、 上述三項中情節嚴重的相關人員除接受黨紀、行政處分外,承擔所造成經濟損失;5、發生安全事故的學校相關責任人屬市委任命的,教育局連議上級組織部門進行組織處理;6、民辦學校發生學校安全事故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7、觸犯刑律的相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今后如上級出臺有關學校安全事故追究的文件,本辦法與上級文件精神有相抵觸的內,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由縣教育局協同有關部組成調查組對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且教育局體據調吉,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由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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